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18791号“只想给孩子最好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27号
申请人:王美懿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8791号“只想给孩子最好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特征,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自评报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只想给孩子最好的”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