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558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97号 - 申请人:保定沃航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558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97号

       

      申请人:保定沃航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泰丰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5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0758号“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15952号“佐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51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输送机、矿山杂物排除机、农业机械、粉碎机、搅拌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输送机传输带、机器轴承托架、滚筒(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支架、泵(机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输送机传输带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