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7092号“瑞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95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7092号“瑞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18463A号“瑞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8529号“瑞品贡;R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32213号“瑞品特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55954号“瑞品特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85509A号“瑞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685511A号“瑞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722094号“瑞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996010号“瑞品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98333号“品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24708号“品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氨基酸、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蜂蜜、中药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瑞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九、十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