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32621号“IOTU AS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92号
申请人:撼智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2621号“IOTU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7247号“IASCA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7633A号“亚洲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37495号“BOAO FORUM FOR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05830号“亚洲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26410号“AERO 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592821号“亚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