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66937号“嘉六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64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6937号“嘉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15504129号“嘉六福及图”商标、第15504130号“嘉六福 JLF JIA LIU FU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21024740号“嘉六福及图”商标、第21616356号“嘉六福制造”商标、第21616609号“嘉六福银楼”商标、第24578997号“嘉六福JIA LIU FU及图”商标、第31641100号“嘉六福 JLF JIA LIU FU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21616233号“嘉六福臻品”商标、第31648873号“嘉六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六、七均处于异议阶段。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予注册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嘉六福”,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辅助业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辅助业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