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2807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23号

       

      申请人:苏州市程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0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232号“光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0231号“光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