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no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861883号“Mono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27号

       

      申请人:马勒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861883号“Mono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1981号“moto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505号“Moto-L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noLite”与引证商标二“Moto-Lit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轮轴、船只用方向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上显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国际注册第1109611号商标,而非本案申请商标,我局对该份共存协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