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49002号“NAYAPANE ESTA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66号
申请人:艾尔皮提亚种植园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002号“NAYAPANE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2310号“古道农伯及图”商标、第25496699号“骞盏茶叶及图”商标、第20062373号“夯水及图”商标、第21223794号“北方茶山及图”商标、第20203953号“安康富硒茶 ANKANG RICH-SELENIUM T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NAYAPANE ESTATE”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