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67847号“秦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33号
申请人:上海秦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847号“秦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8939号“秦恒”商标、第28345903号“恒秦卫浴 HENGQI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