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6115号“JIYU FISH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83号
申请人:北京钧达四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6115号“JIYU FIS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9717183号“积遇J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00685号“际遇J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