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26686号“良工阀门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67号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6686号“良工阀门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5613号“良工轩”商标、第29640720号“良工馆”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5737号“良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1988号“良工坊”商标、第33470631号“良工装饰”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08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6月17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五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