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GRAND EMIN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143920号“GRAND EMIN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24号

       

      申请人:勃艮第起泡酒生产者和酿造者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3920号“GRAND EMIN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由具有很高显著性的图形与英文文字组成,且申请商标中英文的含义并未直接描述产品的品质,相关消费者完全能够通过图形部分来识别该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在加拿大、欧盟等多个国家、地区已经获得注册,完全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申请人已经修改了申请商标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修改手的管理规则明确了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GRAND”、“EMINENT”的释义;法院相关文件;举证商标档案;修改后的关于申请商标“GRAND EMINENT及图”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经公证员盖章的副本原件及翻译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RAND”可译为 “宏大的”,“EMINENT”可译为“卓越的”,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汽酒”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集体商标请求申请注册,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的文件;(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GRAND EMINENT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详细载明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品质、手续、权利、义务、管理与保护等。申请人提交的成员名单详细列明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