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ORM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36471号“FORM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32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471号“FORM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303839号“FORM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一致,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7950号“FORVIL”商标、第32742247号“FORMIL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洁肤乳液、香精油等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清洁剂、肥皂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香皂、洗发香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油剂、研磨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油剂、织物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