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224号“REBI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2号

       

      申请人:MERCK KGA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224号“REBI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将第5类的“药品”限定为“人用药”。限定后的商品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