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41470号“VAN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81号
申请人: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41470号“VAN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2701号“梵哲油画VANCHE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业内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