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1574号“蜕变•新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76号
申请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574号“蜕变•新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蜕变•新生”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申请人已经注册了包含“蜕变•新生”对应英文“TRANSFORMING LIVES”的“HILLS TRANSFORMING LIVES”商标及“TRANSFORMING LIVES”商标,申请商标是对上述商标的延续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31、44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蜕变”、“新生”含义解释;“TRANSFORMING LIVES”在南非共和国的商标注册证书及翻译件;天猫国际海外旗舰店官网主页及申请 国内官网主页打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蜕变•新生”使用在第5、31类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4类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31、44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