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医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4294号“云医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3号

       

      申请人:北京惠仁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4294号“云医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云医优品”并不具有特定含义,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对服务的功能、用途进行描述,本身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云医优品”,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