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XELL AIS AUTOMOTIVE IMAGING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00430号“MAXELL AIS

    AUTOMOTIVE IMAGING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0号

       

      申请人:麦克赛尔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430号“MAXELL AIS AUTOMOTIVE IMAGING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主要部分“MAXELL”为中国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1777号“AI’S”商标、第18283865号“ALS MOUNTAIN A-LI及图”商标、第7893697号“艾森 AIS”商标、第17250045号“艾森 AI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