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青梅小镇 溜溜梅LIUM T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21864号“青梅小镇 溜溜梅LIUM TOW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19号

       

      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1864号“青梅小镇 溜溜梅LIUM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3715号“青梅快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90236号“青梅酒肆QINGM TAVER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证据及其他材料(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京行终69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饭店、咖啡馆、酒吧、餐厅、茶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予以初步审定,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予以驳回。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51304重审第000000093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动物寄养、饭店、咖啡馆、酒吧、餐厅、茶馆、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上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青梅”,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议室出租服务以外的餐馆、动物寄养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使用的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服务以外的餐馆、动物寄养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会议室出租服务以外的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