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浩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46495号“浩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99号

       

      申请人:珠海环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6495号“浩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3801号“格蒂电力 GRID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第13117067号“鑫大创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能够共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