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535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10号 - 申请人:深圳市美一标卫浴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35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10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一标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开天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合理的商业发展需求,对商标标识的需要,提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6953号商标、第15477888号商标、第11852902号商标、第23493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元素、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