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汾江 FenJ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8298690号“汾江 FenJ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28号

       

      申请人:李运新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98690号“汾江 Fen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汾江 FenJiang”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0012号“汾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导丝(光学纤维)”商品不类似,且两商标知名度差异巨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材料、被许可人宣传及资质证书、销售材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汾江”与引证商标文字“汾江”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导丝(光学纤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刘浩
    牛三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