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893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10号 - 申请人:H-D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89324号“SCREAMIN'EAGLE

    PERFORM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10号

       

      申请人:H-D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324号“SCREAMIN'EAGLE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3883号“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89191号“PERFORMANCE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86924号“PT PERFORMANCE T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的翻译打印页、申请人品牌的网络报道及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PERFORMANC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的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 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