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太平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32016号“太平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32号

       

      申请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016号“太平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9253号“太平洋出国服务”商标、第11199254号“太平洋留学”商标、第11199252号“太平洋移民”商标用在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上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