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寶 寶和典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78230号“寶 寶和典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86号

       

      申请人:宝和典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8230号“寶 寶和典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4251号“宝和 BE HOUSE”商标、第4187529号“寶及图”商标、第4344341号“宝1及图”商标、第8216816号“宝 SAN BAO YUAN及图”商标、第9458929号图形商标、第12014142号“河州天宝及图”商标、第13533518号“珠宝圈 寶及图”商标、第14972601号“龍寶燕及图”商标、第16049189号图形商标、第17151426号图形商标、第17370690号“寶及图”商标、第18547614号“珠宝圈及图”商标、第213139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 寶和典藏”,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