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400号“PLAY INSPIR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21号
申请人:BIG FISH GAM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400号“PLAY INSPI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非常用或固定词组,亦非描述指定商品特点或服务内容的通用术语,具有内在可注册性。结构类似的商品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众多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获得保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NSPIRED”词典释义、类似结构的在先商标初审公告件、申请人商标在美国注册公告、在英国、澳大利亚、欧盟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LAY”可译为“游戏”,“ INSPIRED”可译为“品质优秀的、能力卓越的”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8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