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43545号“aneno 恩尼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90号
申请人:惠州市美儿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3545号“aneno 恩尼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2108号“恩尼诺”商标、第30230782号“anen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剪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剪刀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动剪发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