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731942号“USAPRO”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43636号重审第00000017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门富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优赛普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43636号《关于第8731942号“USAP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51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运动包;旅行包”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小皮夹、大衣箱(行李)、钱包、书包、购物袋商品与前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