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67740号“阿庆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93号
申请人:无锡市辰龙冷弯型钢厂
委托代理人:无锡中商华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7740号“阿庆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872号“阿庆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60639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食用油脂;2.食用油;3.食用菜子油;4.芝麻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菜子油;芝麻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菜子油;芝麻油”以外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