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113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08号 - 申请人:瑞士欧斯科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411351号“欧斯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08号

       

      申请人:瑞士欧斯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1351号“欧斯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1290号“科欧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8469号“欧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7945号“欧科O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3853号“欧科OU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77602号“欧科O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信息、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于2020年2月28日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欧斯科”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欧科”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衡量器具、电话机、耳机、光学镜头、电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灯光变换的电子灯光调节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衡量器具、光学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