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敦煌画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086159号“敦煌画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96号

       

      申请人:敦煌市敦煌画派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6159号“敦煌画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4694号“敦煌女子古乐坊”商标、第19470256号“敦煌服饰”商标、第10454675号“敦煌研究院”商标、第22098097号“敦煌研究院--星空下阐释敦煌”商标、第10438836号“敦煌论坛”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