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1250号“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70号

       

      申请人:南京数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1250号“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340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44908号“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38157号“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产品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等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