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5779号“毕成BI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27号
申请人:上海华七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5779号“毕成B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明确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联系在一起,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毕成”为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毕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