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30627号“大秦王朝 國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74号
申请人:大秦王朝重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0627号“大秦王朝 國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3513号“王朝”商标、第220788号“王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所获荣誉证明、类似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秦王朝”、“國小”及图形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