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双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84375号“双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97号

       

      申请人:成都市兴成双雄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誉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4375号“双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更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两个柏树”,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双柏”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双柏”的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