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UJIKU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6010号“FUJIK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9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藤仓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6010号“FUJI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66019A号“FUJI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297号“FUJI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