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64134号“信无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203号
申请人:中天华信(天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4134号“信无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327号“信及图”商标、第37605103号“信及图”商标、第37048744号“信及图”商标、第37195555号“信 TRUST IN NATURE及图”商标、第16129464号“信 信华森及图”商标、第7175471号“信 广东省信用协会 GUANGDONG CREDIT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9月2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9月9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被驳回,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