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038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39号 -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3862号“NUROFEN儿温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39号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3862号“NUROFEN儿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要用于测量、降低、控件婴儿幼儿体温的各种产品上,其使用不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过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备指定产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许多含有暗示性词汇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相同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UROFEN儿温宝产品介绍以及消费者热评、NUROFEN产品的相关报道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