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62147号“鑫友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207号
申请人: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2147号“鑫友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1402号图形商标、第68813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