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16801号“dol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多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睿立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6801号“do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5130号“D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06374号“DO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Doltech品牌淘宝店铺产品信息、线上销售信息、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4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