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D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808号“ED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32号

       

      申请人:BIGREP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808号“E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574号“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34444A号“ULTRA 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84965号“EDGE MANUFACTU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76607号“EDG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25960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34228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596762号“EDGE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172093号“RUN.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129284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15557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052142号“edge易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84629号“边缘智能SMART 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5559998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3785020号“屹鹰科技e-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3225884号“Edge Appli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702849号“Edge I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634228号“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4172089号“RUN.E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613799号“medidata E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1294503号“必领能源Edge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6386827号“EDG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诸多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的释义截图、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4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权利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19)第1735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20)第984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十五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十七经商评字(2019)第1735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6、引证商标十八经商评字(2020)第984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7类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EDGE”构成,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打印机械、3D打印机、用于加工增材制造生产的工件的机器、通过材料沉积工艺制造图形模型的物理模型用计算机控制机器、机器人(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圆锯片(机器零件)、3D打印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3D打印机械、3D打印机、用于加工增材制造生产的工件的机器、通过材料沉积工艺制造图形模型的物理模型用计算机控制机器、机器人(机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材制造用机器、增材制造用自动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第9类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扫描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EDGE”构成,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十二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十一、十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扫描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第17类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均由大写英文“EDGE”构成,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的热塑性细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第42类服务,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EDGE”构成,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沉积工艺领域的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九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十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增材制造用机器、增材制造用自动机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3D打印机械、3D打印机、用于加工增材制造生产的工件的机器、通过材料沉积工艺制造图形模型的物理模型用计算机控制机器、机器人(机械)商品、第9类商品、第17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