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90649号“润建股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78号
申请人: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0649号“润建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已经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0294号“建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9748号“建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信号灯;计算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其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转换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力转换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