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462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43号 - 申请人:上海馥缘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46210号“四季花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43号

       

      申请人:上海馥缘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6210号“四季花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8065号“四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20140号“四季花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7155号“四季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95019号“四季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869440号“四季花香SIJI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06204号“四季花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69875号“四季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53656号“四季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720544号“四季花城SEASONS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为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七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