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明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38358号“明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8103号重审第0000001704号

       

      申请人:泉州市明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8103号《关于第32738358号“明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4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4846368号“明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满后未续展,目前已经失效,其不再构成第32738358号“明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