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Brow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730056号“Brow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4995号重审第0000001732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4995号《关于第31730056号“Brow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3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5304925号“BROW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提起续展申请,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