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13876号“Meow Fru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18号
申请人:北京三润泰克国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3876号“Meow Fr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2098号“喵鲜果Meow Fresh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4553号“MEOW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63510号“meow bio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介绍、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9月6日申请注册,应视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EOW”,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