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人民金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740909号“人民金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6号

       

      申请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0909号“人民金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5905A号“人民金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而成,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3414号“人民REN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03390号“人民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28561号“人民通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外观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行政机关裁定、商标公告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8)第24609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人民金行”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人民金店”、引证商标二“人民RENMIN”、引证商标“人民PEOPLE”、引证商标四“人民通惠”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首饰盒、贵重金属锭、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贵重金属盒、首饰盒、贵重金属锭、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翡翠、贵重金属小雕像、玉雕首饰、手镯(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翡翠、贵重金属小雕像、玉雕首饰、手镯(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盒、首饰盒、贵重金属锭、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