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1427号“耐思国际儿童成长中心 NI E Kids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57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青鸟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1427号“耐思国际儿童成长中心 NI E Kids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6334号“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0653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3316、10448300号“耐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第17398295号“小熊车间Little bear 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票机;可视婴儿监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支票记录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