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华艺 Hua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644138号“华艺 Hua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937号重审第0000001677号

       

      申请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8937号《关于第26644138号“华艺 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7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6132943号“华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6049号“铧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一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暖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19)第19048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一在“照明器;照明器械及装置;灯”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595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除“水净化设备”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