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749688号“青云艺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8834号重审第0000002457号
申请人:云南青尚云教育信息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8834号《关于第25749688号“青云艺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566184号“青云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明确放弃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演出;剧本编写;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教育服务”。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4128844号“青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45628号“青云教育qing yun j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现有效服务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509314号“青雲足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4746854号“青云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演出;剧本编写;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21日